發布時間:2023年08月30日 17:5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解說】適逢畢業求職季,應屆生剛剛步入職場大多都會經歷為期三個月到半年不等的“試用期”。然而試用期過后,有些員工卻被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殊不知,自己可能落入了單位濫用“試用期不合格”的陷阱中。
【解說】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案件。小王是一名電商運營從業者,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即將結束,小王卻突然收到考核不合格的通知,并且公司提出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小王認為自己并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職責的情況,于是以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劉莉
本案中,用人單位提交了工作群聊天記錄、試用期考核表以及電商運營的直播數據等,作為他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但是這家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直接反映小王存在不適崗的情形。在沒有明確客觀考核內容和考核結果的情況下,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這屬于違法解除。
【解說】不少企業認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即為試用期內企業說了算。法官認為,實際上,這是對法律條款的誤解。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劉莉
這是對法律條文的一個錯誤解讀。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是要證明勞動者在入職時候,用人單位已經明確告訴勞動者具體的錄用條件,比如說勞動者應該完成的業務量等等;第二個是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表現情況要有具體的數據記錄等材料支撐,第三個是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表現確實不符合規定的錄用條件。
【解說】那么現實中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呢?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劉莉
第一個是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所隱瞞或者虛構事實的,包括了勞動者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假身份證等個人的重要證件等。
第二個是在試用期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于工作失誤的認定要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為判斷標準,但是對于試用期期間的個人工作失誤的判斷標準通常會適度放寬。第三個是雙方約定的,屬于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的情況,這個就具體看雙方的約定了。
【解說】法官提示,若用人單位確實認為勞動者試用期間的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錄用條件應該量化,并且提出解除需及時。
【同期】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審判四庭法官助理 劉莉
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可量化的錄用條件,避免讓考核的評價陷入個人主觀并且要將錄用條件通過書面的形式。例如《新員工入職須知》等告知勞動者,明確崗位標準。
第二個是提出解除需要及時,用人單位如果超過試用期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能適用關于試用期的規定了。
李佳勵 北京報道
責任編輯:【羅攀】